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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0-06-23    

2012年12月2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工作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全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及建设等专门机构。

第二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人数不超过27人(单数),任期为四年。另设秘书1名,任期四年。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和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负责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职务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职务委员包括分委员会主席、研究生院有关负责人、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专家委员由杰出学术带头人担任。专家委员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在岗教学和研究人员,并由分委员会推荐,且相关学科至少3名或3名以上专家的联名推荐。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应根据本章程第五条确定主席、副主席、委员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主席批准。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校长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审查通过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撤消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2、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6、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7、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8、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9、审查通过增设或撤消学位授予点;

10、制定和审议有关学位工作的文件、政策及有关学位工作的其他事项;

11、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12、指导学位分会的工作;

13、研究和处理其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事宜。

第三章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学院)设置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7—15名(应为单数)委员组成,其中含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另设秘书1名,任期3—5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一般由学院院长担任,或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及学科带头人担任,任期内变更应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十一条 委员应由本科教学负责人、博士点学术带头人或硕士点学术带头人、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研究人员担任,确定人选时应兼顾到学科面。委员原则上应由我校在职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他成员经分会批准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分委员会秘书由分委员会主席从相关院人员中聘任。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审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3、审查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4、推荐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候选人名单,审议具备硕士生指导教师、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5、审核上报当年招生的博士生、硕士生导师名单;

6、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7、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

8、学位授权点的审核;

9、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四章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为两级例会制,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全体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主席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时,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以上的得票为通过(通过的票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1、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

2、学位论文进行通信评议;

3、通信评阅通过后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4、答辩经答辩委员会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为通过;

5、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并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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